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4 年 07 月 01 日
第 3 條
監督委員會由勞工與雇主分別選派代表共同組成。置委員三人至十五人,
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委員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
三分之二。但僱用勞工人數二人以下者,委員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二
分之一。
事業單位僱用勞工在一百人以上者其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九人。
事業單位設有分支機構者,得分別或合併組織監督委員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