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4 年 07 月 01 日
第 5 條
監督委員會委員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勞工代表連選得連任,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雇主代表連派得連任,並得依職務變動隨時改派。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