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組織準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4 年 05 月 10 日
第 3 條
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檢查事項。
二、關於勞工法令宣導及安全衛生活動推行事項。
三、關於輔導事業單位推行自動檢查事項。
四、關於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之指導及監督事項。
五、其他有關勞動檢查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