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
第 6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組長四人,由研究員兼任,
研究員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其中五人得列簡任第十職
等;室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副研究員十八人至二十二人,秘
書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七
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研究員十六人至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科
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研究員六人、
科員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一人至三人,職務
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