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11 月 08 日
第 12 條
本局得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之分布情形,視實際需要設辦事處或連絡處
。辦事處或連絡處置主任一人,兼任,其餘人員均在本局總員額內調派。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