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11 月 08 日
第 19 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報經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
需工作人員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兼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