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11 月 08 日
第 20 條
本局得接受委託或委任辦理其他社會保險及有關業務。在受託期間,得設
受託業務處;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前項受託業務並受委託機關監督。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