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11 月 08 日
第 21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成立中央社會保險局,統合辦理全
民健康保險以外之各項保險。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