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小組置委員十六人至二十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 部部長兼任之;其餘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勞動部二人。 (二)衛生福利部一人。 (三)教育部一人。 (四)地方政府代表四人。 (五)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五人至七人。 (六)學者專家三人至五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且至少應有一名身心 障礙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