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促進身心障礙者訓練與就業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04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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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每半年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
    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必要時均得召集臨時會議。其決議事項得送
    請本部及有關單位參考辦理。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以機關或團體代表身分出任者,
    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同一機關或團體所屬人員代理出席;受指派
    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