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二一地震災區公共工程勞工就業獎助津貼執行計畫 (民國 90 年 07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09 日
7
七  申請人如有不實之申領,除喪失給付資格外,應繳回已領取之津貼,
    未遵期繳回者,依法訴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