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會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8 年 10 月 21 日
第 27 條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始得開
會;非有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不得議決。但前條第一項第一
款至第五款之事項,非有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
決。
會員或會員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
出席,每一代表以委託一人為限,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
之一;其委託方式、條件、委託數額計算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工會聯合組織之會員代表委託代表出席時,其委託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
,並僅得委託所屬工會或各該本業之其他會員代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