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會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8 年 10 月 21 日
第 43 條
工會有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或令其限期改善。必要時
,並得於限期改善前,令其停止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工會違反法令或章程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撤免其
理事、監事、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