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會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33 年 04 月 28 日
第 28 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其連署應以
書面為之。
依前項規定,會同監事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於設有監事會者,依本法第
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應由監事會指派監事會同查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