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國性工會理、監事缺額補選辦法 (民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7 月 30 日
第 8 條
本法公布前全國性各工會之章程,應提經其理、監事暨所屬下級工會會員
代表會議通過修訂之,並函送主管機關核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