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團體協約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9 年 10 月 28 日
第 24 條
團體協約當事團體,對於違反團體協約之約定者,無論其為團體或個人為
本團體之會員或他方團體之會員,均得以團體名義,請求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