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團體協約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9 年 10 月 28 日
第 30 條
團體協約當事人及當事團體之權利義務,除團體協約另有約定外,因團體
之合併或分立,移轉於因合併或分立而成立之團體。
團體協約當事團體解散時,其團體所屬會員之權利義務,不因其團體之解
散而變更。但不定期之團體協約於該團體解散後,除團體協約另有約定外
,經過三個月消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