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處理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7 年 06 月 09 日
第 10 條
調解之申請,應提出調解申請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如為法人、雇主團體
    或工會時,其名稱、代表人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
    、名稱及住居所或事務所。
二、請求調解事項。
三、依第十一條第一項選定之調解方式。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