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處理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7 年 06 月 09 日
第 38 條
第九條第四項、第十條、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於仲裁程
序準用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