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處理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7 年 06 月 09 日
第 64 條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經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調解成立者,其效力依該條例
之規定。
權利事項勞資爭議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依仲裁法所為之仲裁,其效力依該
法之規定。
第八條之規定於前二項之調解及仲裁適用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