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4 年 05 月 13 日
第 3 條
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
二人至十五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五人。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得按事業場所、部門或勞工工作性質之人數多寡分配,
並分別選舉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