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資格登記審核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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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經審核通過列冊登記之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有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資格審核委員會派員調
    查,並對調查結果屬實者,議決撤銷登記:
 (一) 擔任調解或調處勞資爭議案件收受不當利益者。
 (二) 擔任調解或調處勞資爭議案件使用暴力脅迫、恐嚇者。
 (三) 擔任調解或調處勞資爭議案件嚴重偏袒任一方或教唆、鼓動,造成
      勞資爭議事件情節重大者。
 (四) 申請登記調解委員提供虛偽證明文件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