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4 年 02 月 27 日
第 44 條
檢查員檢查後,應將檢查結果向事業單位作必要之說明,並報告檢查機構
。
檢查機構認為事業單位有違反法令規定時,應依法處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