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4 年 02 月 27 日
第 50-4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修正生效前,雇主有
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於修正生效後,尚未清算完結或破產終結者,勞
工對於該雇主所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得於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數
額內,依同條第五項規定申請墊償。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