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5 年 02 月 21 日
第 13 條
勞工對勞保局之核定事項有異議時,得於接到核定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內,
繕具訴願書,經由勞保局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