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5 年 02 月 21 日
第 15 條
本基金之墊款,應直接發給勞工;勞工死亡時,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
順位交其遺屬領取,無遺屬者,撤銷其墊償。
前項墊款由遺屬請領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載有勞工本人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
二、請領人之戶口名簿影本。
三、請領人及勞工非同一戶籍者,其證明身分關係之相關戶口名簿影本或
    其他相當證明文件。
同一順位之遺屬有二人以上者,應委任一名遺屬代表請領全部墊款,並負
責分配之。
第一項之墊款,匯入勞工本人或其遺屬指定之國外金融機構帳戶者,相關
國外匯款手續費,由本基金編列之行政事務費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