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5 年 02 月 21 日
第 2 條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積欠工資墊償基
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管理之。
本基金之收繳及墊償等業務,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
辦理;運用業務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辦理,
必要時,並得將其運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勞保局為辦理本基金之收繳及保管事宜,應訂定相關作業規範,提經管理
委員會通過,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本基金運用之監理,由中央主管機關行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