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請假規則 (民國 112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4 年 03 月 20 日
第 5 條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
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