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廠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8 年 12 月 30 日
第 34 條
對於第三十條第三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三條各款有爭執時,得
由工廠會議決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