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廠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8 年 12 月 30 日
第 72 條
凡工廠工頭對於職務上如因不忠實行為或懈怠致發生事變或使事變範圍擴
大時,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之罰金。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