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3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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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業單位報核之工作規則使用勞動部所定「工作規則參考範本」者,
    主管機關審核工作規則之行政作業時間不得逾七個工作日,其餘以十
    四個工作日為限;必要時,得予延長一次,總計行政作業時間最長不
    得逾三十日。
    送核之工作規則因不合法定程序或手續時,主管機關應予說明,一次
    通知補正。通知補正、需會審外機關或因適用法令疑義而層轉核釋者
    ,從其通知、函轉之日起,至補件、釋復之日止,所經過之期間得予
    扣除。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