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5 年 09 月 25 日
第 3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辦理,其中保管、運用,並得委託其他金融
機構辦理。
臺灣銀行為辦理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辦;其委託
契約應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