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實施注意事項 (民國 90 年 07 月 0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9 年 03 月 01 日
第 10 條
營利事業單位除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外,并應檢
具左列書表分送主管機關核辦。
 (一) 基金委員會會議紀錄。
 (二) 基金結算會計表。
 (三) 基金保管運用說明書。
稽徵機關准予核備時,亦應將副本抄送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