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實施注意事項 (民國 90 年 07 月 0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9 年 03 月 01 日
第 2 條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之一切業務由主管機關輔導與考核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