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實施注意事項 (民國 90 年 07 月 0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9 年 03 月 01 日
第 3 條
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人數視職工人數及實際需要定為三人至十五
人,但雇用職工百人以上之事業,其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九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