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實施注意事項 (民國 90 年 07 月 0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9 年 03 月 01 日
第 4 條
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曾除由業務執行人為當然委員外,餘由資方指派之
委員及勞方選出之委員組成之。代表勞方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
三分之二。委員及主任委員均以二年為任期,連選得連任之,以一次為限
,但改選委員人數不得超過半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