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實施注意事項 (民國 90 年 07 月 0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9 年 03 月 01 日
第 6 條
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