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工福利金條例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32 年 01 月 26 日
第 5 條
職工福利金之保管動用,應由依法組織之工會及各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
組織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其組織規程由勞動部訂定之。
前項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工會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依第三條規定辦理之福利事業,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