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教育實施辦法 (民國 105 年 04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7 年 12 月 16 日
第 11 條
勞工參加各項勞工教育,依相關規定所核發之成績考核、結業證明、學分
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等,服務單位得列入考核、升遷之依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