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06 日
第 5 條
申請補助案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及審查,審查通過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補
助標準補助,並得送中央主管機關視情形再予補助。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訪視。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