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06 日
第 8 條
依本辦法辦理之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托兒措施,由政府設立、推動
者,或當年度已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者,不得再申請補助。
托兒設施以公辦民營或出租場所模式委由專業團體經營,且自負盈虧者,
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