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服務中心輔導設置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04 日
5
五、本部酌予負擔各勞工服務中心勞工志工輪值誤餐費或交通津貼:本項
    申請至少先招募五位以上志工參與輪值服務,並提供志工輪值表,按
    輪值服勤紀錄酌予支付,服務三小時者,每次支給新臺幣一百二十元
    計算。志工職前及在職訓練費,依志願服務法規定辦理,另以專案提
    出經費申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