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7 年 07 月 21 日
第 42 條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規定之一,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診斷必須住
院治療者,由其投保單位申請住院診療。但緊急傷病,須直接住院診療者
,不在此限。
一、因職業傷害者。
二、因罹患職業病者。
三、因普通傷害者。
四、因罹患普通疾病,於申請住院診療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四十五日
    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