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7 年 07 月 21 日
第 63-2 條
前二條所定喪葬津貼、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給付標準如下:
一、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但其遺屬不
    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按其平均月投
    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
二、遺屬年金:
(一)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
      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
(二)依前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
      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三、遺屬津貼:
(一)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十
      個月。
(二)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
      薪資發給二十個月。
(三)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
      十個月。
前項第二款之遺屬年金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三千元者,按新臺幣三千元發
給。
遺屬年金給付於同一順序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加發依第一項第
二款及前項規定計算後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