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7 年 07 月 21 日
第 74-2 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被保險人符合本
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者,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
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屬
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由其保險人撥還。
前項被保險人於各該保險之年資,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
併計他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發生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其遺屬同時符合國民年金
保險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