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9 年 03 月 01 日
第 19 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所稱之外國籍員工,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就業服務法或其他法規,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准從事工作者。
二、依法規准予從事工作者。
投保單位為前項第一款之勞工加保時,應檢附相關機關核准從事工作之證
明文件影本。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