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9 年 03 月 01 日
第 22 條
被保險人死亡、離職、退會、結(退)訓者,投保單位應於死亡、離職、
退會、結(退)訓之當日填具退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
被保險人因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在請假期間者,不得退保。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