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9 年 03 月 01 日
第 24 條
被保險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有變更或錯誤時,
投保單位應即填具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檢附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或有關證件送交保險人憑辦。
前項被保險人之相關個人資料有變更或錯誤之情形,被保險人應即通知其
所屬投保單位。
被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通知其所屬投保單位,或投保單位未依第一項規定
檢附相關文件送交保險人者,保險人得依相關機關登記之資料逕予變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