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9 年 03 月 01 日
第 26 條
符合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
險人於知悉後應通知原投保單位轉知被保險人限期轉保:
一、所屬投保單位非本業隸屬之職業工會。
二、本業改變而未轉投本業隸屬之職業工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