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9 年 03 月 01 日
第 26-1 條
保險人應至少每三年精算一次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定之普通事故保險費率,
每次精算五十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